5月22日晚间,千呼万唤的研究报告自律规范修订稿终于发布。
目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已经中证协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也宣告同时废止。
这两份自律规则最早在2012年推出,时隔8年如今完成首次修订。中证协表示,此次修订旨在适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做好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提升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
券商中国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订不仅进一步从撰写、合规等方面,对研报质量管控进行了强化,同时也针对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研报、外部专家邀请等新型投研服务,进行了明文规范。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规范还强调,要强化分析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研究报告转载等,并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研究报告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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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1:全面强化程序审查
不得使用低俗、煽动性词语,建立审查清单,配备专职审查。
其中在审查程序方面,修订稿强调:要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在人员职责方面,修订稿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进行专职合规审查(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并提高审核人员层级。
对于质量控制方面,修订稿则明确:研报中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同时要求研报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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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2:细化分析师言论规范
账号备案,聊天群抽查,公开发言审批报备,传递正能量。
本次修订特别提到,要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例如,要求建立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分析师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等。
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壮大,分析师以新媒体提供服务已成为业内通用手段,此次修订稿也将以互联网工具提供的研报服务,补充纳入到规范范围内。
修订稿中提到,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
同时,证券公司也要定期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抽查。
修订稿还强调,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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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3: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评选结果不纳入薪酬激励,内部支持注意风险隔离。
一直以来,为争取更多分仓佣金和评奖选票,部分分析师逐渐走上“服务重于研究”的道路,关于利益输送问题的讨论随之而来,在业内遭遇颇多诟病。
针对这一现象,修订稿明确规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依法合理营销不适用)。
而针对评奖薪酬导向的问题,修订稿则规定,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但合规情况可纳入考核激励标准,且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
如今不少券商研究所提出要在提供卖方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提供内部支持。为此,修订稿中规定,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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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4:规范调研、外请专家等活动
区分独立调研和客户服务调研,核实外请专家身份,避免信批风险。
“除了研报和路演,我们也希望研究所能提供更多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的服务。”有公募基金经理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传统的卖方研究服务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足以满足客户需要,不少买方更看中实地调研交流的机会。
因此,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推出了更多的联合调研、外请专家电话会等客户服务,随之而来的合规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例如,修订稿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对于非客户服务性质的上市公司调研,其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修订稿中明确,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核实专家身份并准确告知投资者。
对于外请专家而言,需要近两年没有监管处罚记录;若身为上市公司人员,须经过信披负责人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若系通过第三方邀请,则应签订专门的邀请协议,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
修订稿还特别就外请专家的费用列支等细节进行了规范,要求外请专家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且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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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5:规范研报发布转载
媒体不得实质修改,发布平台由公司指定,扩大适用研报范围。
针对研报在发布、转载、扩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失实、不准确等情况,修订稿特别规定:研报的发布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媒体在转载研报或评论意见时,应注明发布人和发布日期,且不得自行对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于此同时,修订稿还明确,经营机构宏观、产业、新三板挂牌企业、cdr/港股/境外上市公司的研报,同样适用于现有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求,应遵照执业规范执行。
中证协最后还强调,经营机构积极落实两自律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报告质量,更好服务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各位首席经济学家、证券分析师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券商中国 王蕊